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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阻拦影视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4:06 法制晚报
央视阻拦影视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图)

一方称独创大赛策划方案早在2003年就申请注册商标,另一方认为该名称已是自己的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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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处僵持期,专家称电视台“阻拦”影视公司商标注册行为不违法,此事凸显电视业权益保护新问题

  随着原生态歌手阿宝等人的走红,央视文艺频道的《星光大道》成为与《梦想中国》、《超级女声》齐名的平民选秀节目。不过,央视现在面临无法继续使用《星光大道》的危险,原因是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提出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

  对此,央视迅速提出异议。据律师称,根据我国商标法,“星光大道”的商标归属一时无法判定。

  影视公司申请注册“星光大道”

  近日,北京星光大道影视制作有限公司的韩骏董事长向记者介绍,2003年,该公司独创出星光大道影视表演大赛的策划方案,2003年9月1日,大赛正式启动并开始报名。

  韩骏表示,在大赛启动前,即2003年7月9日,该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星光大道”商标。2005年1月7日,商标局对该公司注册“星光大道”商标发出初审公告。而就在同年4月5日,也就是商标局即将发出注册公告时,央视提出了商标异议。

  “2005年11月17日,商标局要求我们对申请注册并经商标局初步审定‘星光大道’商标进行答辩。”韩骏说。

  中央电视台害怕声誉受影响

  央视在递交给商标局的商标异议申请书中说道:央视在《星光大道》的设计创作表演和播放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星光大道》节目已经成了央视的无形资产。

  异议申请书中还提到:“星光大道”一旦被影视公司使用到其商品上,会使公众以为其商品是央视提供或监制,或者与《星光大道》有某种关系。其商品的好坏会对央视声誉造成相当大的影响。

  昨日记者了解到,央视虽然已经为《同一首歌》、《大风车》等栏目注册了商标,但均属于第42类商标,即未在食品等类别注册。因此,这仍然给其他企业抢注提供了机会。央视内部目前正逐步将各栏目的商标注册予以完善,即在各类别的商标中加以注册。

  事件交锋

  影视公司抗议央视做法

  针对央视递交的异议申请书,韩骏称:“央视在使用节目名称前应该先搜索一下,看是否已经有人使用。央视在2005年4月5日,也就是注册公告即将发布时提出异议,很明显带有恶意性。”

  韩骏还称:“据了解,对于该商标的异议裁定期限可能会是三年左右。如果我们胜诉,央视还可能复审,那么又将是两年,也就是说五年时间。最后还不一定能拿到这个商标。我认为央视滥用了商标法赋予的权利。”

  央视质疑影视公司炒作

  央视《星光大道》栏目制片人葛延枰表示:“1998年,我们的《星光无限》栏目有个版块就叫《星光大道》,而这也是我们于2004年10月开始创办《星光大道》的原型。所以,这次他们公司提出注册‘星光大道’商标,我们当然要反对。”

  “我们在异议中说得很清楚,我们的宗旨并非纯盈利,更多的是为观众服务。他们去抢注‘星光大道’商标,我怀疑有炒作嫌疑!”葛延枰对记者说,“我们提出的异议是正确的,今年,我们会继续办《星光大道》。”

  事件解读

  央视行为不违法

  针对此事,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永宜说,按照商标法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

  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作出裁定。而裁定的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央视的做法在法律上是没有问题的。

  法律专家表示,关于“星光大道”的商标归属,现在可以认为处于一个僵局。因为双方均可提供比较充分的理由,具体的结果还要由法律最终裁定。不过,通过此事,也显示出目前电视栏目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力度仍不够。

  本版撰文/记者哈建伟尹兆熊制图/毛京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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