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卖官收百万被判1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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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4:41 华商网-华商晨报 | |||||||||
晨报讯(记者 陈军)因犯受贿罪,昨日,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法庭一审宣判后,李春枝表示服判,不上诉。 封官许愿 受贿120余万元
现年56岁的李春枝,研究生文化,原系辽宁省葫芦岛市市委副书记。 经审理查明:李春枝在2000年秋季至2005年春节前,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人民币95.5万元、美元3.7万元(折合人民币30.599万元)。 李春枝先后收受19人的贿赂,行贿者大部分是为晋职或工作调动。 葫芦岛市某乡原党委书记李某,请求李春枝在其任杨家杖子开发区副主任一职上予以关照。为此,李春枝于2004年9月收受李某给的2万美元。 葫芦岛市某县副县长王某,请求李春枝在其任常务副县长一职上给予关照。为此,李春枝于2004年和2005年春节前,先后收受王某给的11万元人民币。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春枝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 法庭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意外发现 边签“保证书”边受贿 昨日,本报记者还了解到,2002年底,葫芦岛市委、市政府召开“四不、四树、一营造”活动动员大会,会上的一项主要内容就是“开展签订预防行贿受贿保证书活动”。 当时,李春枝也参加了此会,并签写了“预防行贿受贿保证书”,保证做到在干部使用上不搞买官卖官等。 然而,在会前一个月,李春枝刚收受该市某镇党委书记张某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请求李春枝在其任连山区区委组织部长一职上予以关照。 在签订保证书后,李春枝也没能履行承诺,多次收受他人贿赂。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