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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卖黑链跨省转卖121颗骷髅头 头骨来源查清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5:29 金羊网-羊城晚报

  甘肃被锯头骨来源查清,涉嫌人员接受警方传唤

  北京今天消息据今天《新京报》报道:甘肃省公安厅昨日傍晚发布关于121具骷髅案的通报称,公安部及甘肃、青海两省警力调查后确认,121个人头盖骨系青海农民等盗墓后,取出转卖,由一甘肃籍男子将其加工成头骨工艺品出售。

  据甘肃省公安厅通报,经调查确认,在甘肃省天祝县发现的121颗人头骨,来自被人私自盗挖的墓穴。

  通报称,农民乔某等人结伙在荒郊野地的年久无主墓穴中盗挖人头骨。之后,将其转手出售给梁某。锯下头盖骨的是梁某,随后他将锯下的头盖骨再次转卖给刘某。刘将其加工成工艺品出售,非法谋取利益。央视《社会记录》采访时,在青海境内曾见过3个类似被锯的头盖骨,开价800元。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头骨工艺品黑链跨越了甘、青两省:盗墓的乔某等,以及梁某均为青海省互助县人,而加工售卖者刘某则为甘肃省永靖县人。

  目前,参与此案的人员已全部被当地公安机关传唤。

  针对调查结果,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薛瑞麟表示,依照警方公布的细节,如何针对该案选择适用法律条文值得推敲。

  薛瑞麟说,《刑法》第328条对盗窃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有明文规定,但是这不符合该案,因为警方昨日公布的细节是,所盗之墓为年久无主墓穴,所以本条文看来无法适用于此案。《刑法》第320条,“盗窃、侮辱尸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薛瑞麟指出,这需要界定何为“尸体”,该案中有些因年代久远仅存遗骨,“遗骨是否是尸体值得仔细探讨,一般来说,尸体总是指躯干”。

  (金陵/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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