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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葫芦岛原副书记受贿百余万被判刑13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5:43 新华网

  新华网沈阳4月13日电 (记者范春生) 在任职期间,不顾党纪国法,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获利120多万元。日前,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出生于辽宁省辽阳市的李春枝今年56岁,拥有研究生学历。2002年2月起任葫芦岛市委常委,分管组织工作。2003年4月开始担任葫芦岛市委副书记直至案发。去年初,李春枝
涉嫌利用干部调配之机收受贿赂一事浮出了水面,被辽宁省检察院反贪局正式立案侦查。

  据检察机关指控,李春枝从2002年起,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人民币95.5万元,美金3.7万元,受贿额约合人民币120余万元。检察机关一共列出了李春枝的19起受贿事实,行贿者大部分是为了晋职或工作调动。

  沈阳中院认定,李春枝受贿罪名成立,他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予惩处。法庭考虑到李春枝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所得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法庭一审宣判后,李春枝表示服判,不上诉。(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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