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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两种情形证人鉴定人须出庭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5:52 今晚报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记者田雨)死刑第二审案

  件开庭审理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证人、

  鉴定人在两种情形下也应当出庭。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的会议纪要所做的规定。

  为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今年以来进行了多次协

  商会谈,就开庭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达成共识,并形成会

  谈纪要于近日下发。纪要指出,对死刑第二审案件依照法

  律和有关规定实行开庭审理,对于保证死刑案件审判质量,

  维护司法公正,加强人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纪要对各高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做好死

  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提出明确的要求。各高级人民

  法院开庭审理死刑第二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

  出庭。开庭审理上诉、抗诉的死刑案件,应当重点审查上

  诉、抗诉理由以及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查证的与定罪量刑有

  关的其他问题。在此基础上,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对第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各高级

  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查阅

  案卷;出席第二审法庭的检察人员在审查第一审案卷材料

  时,应当讯问原审被告人;各高级人民法院要采取切实有

  效措施,维护庭审秩序,确保审判人员和出庭检察人员及

  证人、鉴定人在法庭内的人身安全;检察长、受检察长委

  托的副检察长,均可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死刑案件的会议。

  检察长、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

  可以带检察人员作为助手;各高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有

  关规定及时向检察机关送达裁判文书和相关诉讼文书。

  纪要强调,下列情形的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一是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鉴定结论有异议,该证言、鉴定结

  论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二是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

  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出庭由人民法院通知。各高级

  人民法院应当商请省级财政部门,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

  证的有关费用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纪要还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就死刑第

  二审案件开庭审理问题以及涉及的其他问题进行经常性的

  协调沟通。对在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中共同面临

  的人、财、物等保障问题,应当及时沟通,协调步骤,相

  互配合,共同解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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