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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郧县教师打伤学生校方被判赔2万余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3日16:28 新华网

  新华网武汉4月13日电 (记者杨兴国) 湖北省郧县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一教师彭某打伤学生,近日被郧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校方赔偿该生残疾补助金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6日下午,郧县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15岁学生刘某课堂作业未及时完成,教师彭某对其严厉批评,并打了刘某两耳光,致其受伤。教师彭某主动承担了医疗费,当年7月21日,刘某的父亲与彭某签订一份协议书,主要内容为:由彭某一次性支
付伤者疗养费2300元,刘家不再为刘某脑外伤治疗一事追究彭某任何责任,彭某也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后来,刘父委托十堰市司法鉴定中心对刘某头部损伤进行伤残程度鉴定,该中心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鉴定结论:刘某双耳听力下降达52分贝,伤残程度为8级。双方当事人因此发生争议,刘某将彭某及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补助金等共计28895.7元。

  法院认为,彭某是在履行教师教学职务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打伤学生刘某的,依法应由彭某当时任职的学校鲍峡镇东河初级中学向刘某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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