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规定:煤矿生产事故死亡赔偿至少20万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4:40 荆楚网-楚天都市报 | |||||||||
本报讯(记者 梅军 通讯员 沈文 实习生 李静)湖北省煤矿若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死亡矿工家属至少应获赔20万元。近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出台《关于切实做好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作出上述规定。 《意见》提出,对在煤矿安全生产事故中死亡矿工家属的实际赔偿费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计算后每人赔偿额不足20万元的按20万元赔偿,超过20万元的按计算
今年一季度煤矿伤亡事故上升 本报讯(记者 陈道林 通讯员 聂国桥)省安监局昨日透露,一季度全省煤矿共发生伤亡事故14起,死亡20人,伤6人,与去年同期相比死亡人数增加2人,上升11.1%。其中,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发生2起。这2起重大事故是:1月16日恩施州鹤峰县朝阳煤矿有限公司鹰潭坪矿井(该井系非法煤矿)发生瓦斯燃烧事故,死亡4人,伤3人;3月13日黄石工矿集团袁仓煤矿发生窒息事故,死亡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