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关系为吸取民意提供了范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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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4:49 信息时报 | |||||||||
微言 《劳动合同法》草案自3月20日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后,截至4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已收到有关意见8万多件。值得注意的是,许多农民工结合自己的打工经历,就修改和完善劳动合同法草案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这引起了立法部门的高度关注。
劳资双方权力和利益的界定,不仅关涉到雇人单位的权责问题,更是直接关系到广大工人群体的切身利益。特别是在当前,农民工权利保障问题日趋突出,劳资纠纷频发。而问题的根本症结之一就在于,农民工的权利缺乏法律保障。在法律保障缺失的大背景下,农民工成为没有任何话语权可言的群体,无法通过合理的意见表达机制发出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只能在遭遇非公正待遇后采取种种非理性对抗方式,从而演绎出一幕幕让人心寒的悲剧。 在这样的社会现实背景下,这次劳动合同法草案能够听取民意,尤其是备受舆论关注的农民工群体的意见,显然是民主制度建设的善举。由此人们有理由期望在今后的法制建设过程中,凡是涉及到社会群体利益,都有一个类似的参与机制来使得法规的制订更具有社会的内涵。 劳资关系的变革,乃至很多改革,涉及的是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这就要求在改革过程中有必要为各个社会阶层的社会成员提供必要的表达机制,防止利益冲突的无序化和利益表达的非理性化。如果大部分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都是被专家和上层利益群体的意见所影响,这难免会导致不同社会主体利益博弈中的种种不公正现象,从而引发诸多社会问题。 由此看来,建立在良性的民意表达机制基础之上的民间与政策的有机互动,是推动改革向健康、有序方向发展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如果缺乏一个健康有效的民意表达机制,即使主政者在具体的立法和政策制定过程中,主观上有意通过听取民意来强化民主法治和民主施政的色彩,也无法保证每一次制度安排都会维持这种理想的效果。也就是说,有必要把这样的民意表达纳入一个社会组织的程序,一方面建立社会主体平等参与的社会格局,另一方面降低充分表达民意的社会管理成本,从而在国家制度和社会个体之间有一个具有缓冲功能的社会组织的界面,推动所有的社会主体积极有效地参与社会进程。 总之,《劳动合同法》草案听取农民工意见这一事例提出的重要问题,不在于立法和政策制定要不要听取民意,而在于民意表达应有一个社会组织意义上的社会机制,从而在改革过程中为利益各方提供有效和理性的表达机会,有助于建立改革中制度层面的利益平衡机制,为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提供保障。 (作者系北京学者、博士生导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