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 受贿百余万被判13年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8:01 荆楚网-楚天金报 | |||||||||
荆楚网(楚天金报)据新华社电 任职期间,利用调动干部等机会收受贿赂,获利120多万元,辽宁省葫芦岛市原市委副书记李春枝日前因犯受贿罪,被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 李春枝今年56岁,2002年2月起任葫芦岛市市委常委,分管组织工作。2003年4月开始担任葫芦岛市市委副书记直至案发。法院审理查明,李春枝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