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部门联手推进儿童福利我国孤儿救助工作进入新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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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06 云南日报 | |||||||||
新华社北京4月13日电(记者邱红杰)民政部等15部门近日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说,这是新中国对孤儿生活救助和服务保障的第一个综合性福利制度安排,标志着我国的孤儿救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窦玉沛说,长期以来,我国的儿童福利对象尽管包括了孤残儿童,但在实际工作中主要限于社会福利机构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意见明确界定了新形势下儿童福利保障的对
窦玉沛说,据不完全统计,生活在农村的孤儿有49.5万人,占孤儿总数的86.3%,而传统的儿童福利事业中,农村孤儿救助水平低,保障面小。这次出台的意见,将城市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孤儿、弃婴与农村散居孤儿统一纳入孤儿保障的制度之中,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意见要求建立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孤儿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优惠政策,加大资金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满足孤儿生活、教育、康复、医疗和就业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营造保障孤儿合法权益、有利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意见指出,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孤儿成长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寄养、收养、集中安置等形式做好孤儿工作。对无法查明身份的未成年人,以及父母服刑或其他原因暂时失去生活依靠的未成年人,也要妥善安置。 意见还对民政、财政、发展改革、卫生、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司法、建设等部门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要求各部门制定和落实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孤儿的救助工作。 意见要求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协助各级政府开展孤儿权益的保护工作,通过志愿者活动等多种形式为孤儿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并对女童和艾滋病致孤儿童给予特殊关爱。同时还要鼓励民间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公民和外资等社会力量支持参与儿童福利事业,进一步推动孤儿救助工作的开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