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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零就业家庭月底前全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09:53 沈阳晚报

  本报讯(记者朱峰)4月13日记者获悉,为促进零就业家庭人员和棚户区回迁户失业人员尽快就业,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级就业服务部门在4月底前完成全省零就业家庭统计“账本”,发现有就业愿望人员,政府将在20天内帮他们找工作。

  照顾: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

  省劳动厅要求,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中的“4050”下岗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在公益性岗位就业或被企业招用,可享受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凡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均可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并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纳入开发计划的困难地区棚户区改造回迁小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省财政按当地最低工资的40%和用人单位为职工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含职工个人应承担部分)的全额对各市给予补助。补贴:失业人员培训政府掏“车钱”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要求各市就业服务机构,对具备通勤条件的,从事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可按每天3-5元的标准发放交通午餐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对有组织输出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到外省、市就业半年以上的,可给予单程交通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参加普惠制培训,具备通勤条件的,可按每天3-5元的标准发放交通午餐补贴。减免:回迁户原地创业暂免个税

  为鼓励回迁户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省劳动保障厅提出,对棚户区下岗失业人员在棚户区改造腾出的土地创建的市场安置就业的,其从事(含农业产品)销售,提供应税劳务达不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增点收入,暂免收个人所得税。

  对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以家庭手工作坊从事手工编织等收入,以及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经济人收购并销售手工业产品收入,可比照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规定,每户(人)每年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8000元。奖励:企业建再就业基地减营业税

  个体老板创建再就业基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将得到减免奖励。对为安置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创建的再就业基地,凡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核发《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企业,按实际招用零就业家庭成员和棚户区回迁居民下岗失业人员人数,每人每年定额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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