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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变成植物人保险公司赔百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1:20 扬子晚报

  一场车祸使被害人张某成了植物人,杭州某保险公司被判要承担百万元的事故损害赔偿费用,该保险公司不服无锡南长法院的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后,日前上级法院维持了该法院的判决。

  去年3月29日晚,张某骑自行车在312国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遇杭州某运输公司驾驶员赵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南向北行驶,结果二车发生碰撞,致张某受重伤的交通事故。
事发后,赵某驾车故意逃逸,后投案。因赵某肇事后驾车故意逃逸,毁灭证据,交警队作出了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认定书。当时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杭州某运输公司垫付了近40万元医疗费,张某至今仍昏迷不醒,经鉴定已构成一级伤残。

  经查,肇事车车主系杭州某公司,且该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为人民币10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5年1月18日至2006年1月17日止。因双方在赔偿问题上无法协商,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计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庭审理中,被告杭州某运输公司对承担责任无意见,但认为赔偿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法律规定。另一被告保险公司认为,对事实无异议,但杭州某运输公司向他们投保的是商业险,法律上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杭州某运输公司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非同一概念,不应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张某起诉的数额过高,有不合理的地方,如果总额确定,愿意在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80%。

  经审理,法院认为,赵某驾车肇事后故意逃逸,毁灭证据,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赵某系杭州某运输公司的驾驶员,故应由杭州某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涉及的保险为商业保险,所投保险为第三者责任险,虽与《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有所区别,目前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配套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条例》尚未出台实施,但从国家“保监会”发文的《关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可以看出,原有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实质就具有强制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故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应予以赔偿。根据各项赔偿费用的审查,法官最终认定二被告需赔偿张某1239031.77元,此数额超过了保险责任的限额范围,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100万元,杭州某运输公司承担余下的239031.77元。

  (许骁妍张国元王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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