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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门:“零工资就业”违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12:3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据新华社上海电 眼下,在国内不少城市,迫于严峻的就业形势,应届毕业生面对心仪的工作舍不得放弃,又担心企业不予接纳,于是不惜抛出“零工资绣球”,放弃应有的劳动收入和社会保障权益。近日一项全国性抽样调查显示,有0.8%的被访者处于“零工资就业”状态。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为此提醒大家:“零工资就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做法,用人单位不能以任何方式选用或接受劳动者从事无报酬工作。

  我国《劳动法》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同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也必须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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