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少年自首获轻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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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2:17 京华时报 | |||||||||
替朋友出头扎死人 本报讯(记者邹桂)发生争执情急之下将人扎死,18岁的赵某随后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电视台自首。记者昨天获悉,二中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从轻判处赵某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
2005年10月30日中午12时许,赵某为替朋友出头,来到通州北苑世纪联华商场南门外。与对方的一群人对峙时,赵某持刀猛刺其中的金某腹部一刀,致金某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作案后,赵某逃离现场。次日10时许,赵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带着作案时用的刀赶到北京电视台自首,并向民警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审理期间,赵某家属赔偿了金某父母各项损失22万元。看到赵某家属的诚意,金某父母也向法院请求对赵某从轻处罚。鉴于赵某自首,且又积极赔偿了金某家属,二中院一审对赵某从轻处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