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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们一下子挑了好多刺儿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3:35 现代快报

  昨天下午,江苏省人大常委会举行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座谈会,来自省劳动厅、工会、工商联及高校、企业、律师事务所的代表就草案大胆挑刺。用主持会议的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的话说,各方代表提供了很好的参考意见,有些不失为“重磅炸弹”。意见整理后将直接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键词:签约责任

  【草案】无相关规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一章里增加一条“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补签合同,仍拒不签订的,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此条应放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一条。

  【理由】省劳动厅代表郁桂萍认为,这是草案最大的漏洞和盲点。不增加这条规定,如用人单位不签订合同,就不用承担任何责任。现在是做得不太好的会受处罚,干脆不做反而没有责任。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刘克希说,这是草案最大的问题,如不改,劳动合同法就成了专门规范约束老实人的法律,签订不规范合同的要受处罚,而那些完全不签合同的反而不用负法律责任,这会引导人们不尊重这部法律。

  关键词:劳务派遣

  【草案】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劳动力派遣单位),注册资本不得少于50万元,并应当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劳动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以每一名被派遣的劳动者不少于5000元为标准存入备用金。劳动力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以劳动力派遣形式用工的劳动合同,还应当载明被派遣的劳动者的接受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动力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每一名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建议】应增加规范用人单位使用派遣公司输出劳务人员的条款,明确“存在一年以上的企业岗位不允许使用派遣公司的劳务人员”、“外地派遣单位输入的劳动者,最低工资应按本地标准核算”。

  【理由】省总工会代表戈雪芬、省劳动厅代表郁桂萍等人认为,目前一个普遍现象是,用人单位借用工改制之机,大批裁减正常的职工,改用派遣公司输出的劳务,以此减少成本。而那些上岗的劳务工,被派遣单位再剥一层皮,工资极低。江苏宿迁曾有派遣单位向苏州输出一批劳务人员,苏州单位按本地最低工资800元,外加管理费付给派遣单位,可劳动者拿到的实际工资却是宿迁的最低工资标准每月360元。

  关键词:试用期

  【草案】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非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技术性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高级专业技术工作岗位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建议】取消此规定,依照原来《劳动法》,试用期统一为最长不超过半年。

  【理由】南京大学劳动法规研究专家周长征、省劳动厅代表郁桂萍等人认为,草案这一规定太复杂,如何界定技术性、非技术性岗位?到底哪些岗位是蓝领,哪些是白领?很难一刀切,操作中容易扯皮。

  【新闻附件】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从即日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这也是自1954 年第一次公布宪法草案以来,我国第十三部法律草案面向社会开门立法。快报记者赵守成

  【落实情况】

  劳动合同今年能签八成

  □快报讯(通讯员苏劳信记者项凤华)为确保职工合法的劳动地位,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从今年开始,江苏将正式启动“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使劳动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实施,做到“劳动者就业到哪里,劳动合同就覆盖到哪里”。

  根据计划,从2006年至2008年,全省将实现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其中,2006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80%以上,2007年力争各类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同时,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续订)、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等情况作为劳动用工登记的主要内容,要求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或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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