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争回儿子抚养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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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3:35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龚达民壹记者宗一多)张先生是一家公司经理,赵女士系幼儿园教师,两人结婚8年,终因感情不和,决定分手,6岁儿子的抚养权成为双方争夺的焦点。日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原则做出终审判决———孩子归母亲抚养。 去年,张先生和赵女士离婚,但两人在儿子抚养权问题上产生了分歧,他们都非常渴望儿子和自己一起生活。由于矛盾难以调和,双方闹到法院。
据主审法官介绍,尽管赵女士经济条件相对张先生而言较差,但孩子自出生起一直由其精心养育,在生活上照顾,在精神上呵护,对孩子的身体状况及情趣爱好了如指掌。张先生尽管经济条件优越,但工作繁忙,照顾孩子的时间少。因此,法院认为孩子由其母赵女士抚养更为有利,将孩子判归其抚养。同时,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抚养费的判定上,向承担直接抚养义务且经济条件弱一方倾斜,体现对未成年人利益的保护,并为孩子的将来提供相应的物质保障。在该案中,法院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所有权判归抚养儿子的赵女士所有,从而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 据了解,南京两级法院在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婚姻家庭案件中,根据《婚姻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将维护未成年人利益放在首位。确定抚养权归属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无爱心与责任心、有无亲身照顾机会、孩子与父母的感情、未成年人自身的意愿等均纳入考虑标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