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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女方讨回共有财产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3:35 现代快报

  快报讯(通讯员三国记者宗一多)南京一女士发现,丈夫与之争吵后,悄悄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他父亲的名下。该女士便将丈夫及老公公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了妻子的请求。

  家住秦淮区的黄女士诉称,她在1994年11月与王某结婚,丈夫2年后参加单位房改购得一套住房。次年,丈夫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1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黄女士
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黄女士意外获悉,丈夫张某已背着她,将他名下的该套房产过户给了他的父亲。黄女士认为,该房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张某无权私自处理。为此,黄女士不久前又将丈夫张某及其父亲一起告到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张某与其父订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张某及其父亲辩称,他们父子原都在一个单位工作,张某本人没有参加单位房改,参加房改的是张某父亲。该套住房房款也是由张某父亲所交,张某本人只是在领取房产证时挂了个名,因此房屋的实际主人是张某父亲,他们的过户行为是合法的,请求法院驳回黄女士的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张某房改得来的财产是他与黄女士婚后所得,双方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该房无论是谁交款都应认定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与其父订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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