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女方讨回共有财产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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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3:35 现代快报 | |||||||||
快报讯(通讯员三国记者宗一多)南京一女士发现,丈夫与之争吵后,悄悄将其名下的房产过户到他父亲的名下。该女士便将丈夫及老公公一起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南京秦淮区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支持了妻子的请求。 家住秦淮区的黄女士诉称,她在1994年11月与王某结婚,丈夫2年后参加单位房改购得一套住房。次年,丈夫将该房屋登记在自己名下。2004年12月,因双方感情不和,黄女士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间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本案中,张某房改得来的财产是他与黄女士婚后所得,双方又没有特别约定,因此该房无论是谁交款都应认定是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据此,法院判决张某与其父订立的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