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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禁止着警服者到饭店饮酒市民可拨110举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4:02 红网

  “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视为工作时间饮酒,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安机关110受理对民警违反规定饮酒的举报。接到举报后,110处警队或警务督察部门必须立即前往查处,必要时可以通知其他部门查处。”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五条禁令》,严肃警容警纪,防止因饮酒而影响人民警察形象,省公安厅近日向各市、州、县公安局印发的《湖南省公安机关禁酒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作出上述要求。

  非执行公务

  警车不得停放娱乐场所附近

  针对警用车辆管理,《规定》要求,全省公安机关及其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铁路、民航、海关缉私、森林公安部门公务用车(以下简称公安机关公务用车),包括悬挂湘警牌号的机动车、“湘O”公安专段号牌车和边防、消防、警卫部队悬挂武警号牌的车辆,必须在驾驶员一侧的挡风玻璃左下角张贴“五条禁令”、“四条禁令”或其他警示标志,上述车辆不得停靠在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及其附近一百米范围内的道路(工作日的法定规定工作时间除外)。其他时间因执行公务确需停靠的,要向警务督察部门报告、备案。

  处理:公务用车违规停放在餐饮、娱乐、休闲、垂钓场所的,由警务部门给予抄牌、照(摄)相,下达督察通知书,并暂扣车辆十天至三十天,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当年考评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其所在单位必须向警务督察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有效的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同一驾驶人驾驶公务用车被两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当年考评直接评定为不称职,属聘请人员的,予以辞退,对其所在单位主要领导给予黄牌警告、诫勉谈话。

  对整改措施不力、同一号牌车辆被三次抄牌或暂扣的,对被抄牌车辆的驾驶人予以辞退,同时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将该车收缴,依法办理过户手续,在市、州范围内调剂使用。

  若违规的公务用车不属于本市、州管辖范围,则报省公安厅警务督察处转有关市、州督察部门按规定处理。

  发现着警服者到饭店饮酒

  市民可拨打110进行举报

  《规定》提出,对着警服到餐饮、娱乐场所饮酒的民警,一律视为在工作时间饮酒,应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公安机关110受理对民警违反饮酒的举报。接到举报后,110处警队或警务督察部门必须立即前往查处。

  该规定称,民警在工作时间、工作间隙,有值班、值勤、备勤任务或驾驶机动车辆之前,以及携带枪支、警械、秘密以上文件和着警服到公共场所时禁止饮酒,在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都禁止酗酒。认定民警饮酒需以酒精测试结果为依据。

  处理:对于民警在工作时间饮酒的,公安机关将对其予以纪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严禁民警以饮酒为由在工作时间请假,严禁批准工作时间内以饮酒为由的请假、因饮酒耽误工作的,以旷工论处,并对批假人和请假人给予行政处分。醉酒民警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有安全威胁的,由所在单位约束到酒醒。酗酒滋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实行不少于三日的禁闭,并按照滋事性质和后果,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一人发生两次以上酒后滋事行为的,列为不适合公安工作对象,由本人在三个月内自行联系调离公安机关,或作辞退处理。对于携带枪支饮酒的民警将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

  酒后驾车

  视情况对其停职或禁闭

  酒后准备驾驶机动车因本人意志以外原因中止的,给予驾驶人行政记过以上处分;再次发生同类情形的,予以辞退。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予以辞退。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开除;同时,由交警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予以处罚。

  公安机关公务用车的驾驶人员一旦饮酒后发动车辆,便可以认定为其准备酒后驾驶机动车,若已经发动车辆并让车辆处于移动状态,便可认定该车驾驶员系酒后驾车。

  处理:民警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处理事故的民警必须及时进行酒精测试。发现酒后驾车的情形,必须立即报告同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如处理民警不按规定进行酒精测试的,由所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造成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对携枪饮酒、酒后驾车或准备驾车的民警,警务部门可以当场纠正并带离,并依据测试结果和现场督察情况采取停止执行职务或禁闭措施。

  多人违规饮酒

  从重处理在场职务最高者

  两名以上民警集体违反规定饮酒或酗酒的,对在场职务最高者从重处理;职务相同的,对警衔高者从重处理。因管理不力,单位发生违反规定饮酒行为的,给予违禁人员的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撤职以上处分。

  处理:发生违规饮酒问题经查属实,在场公安机关领导不予制止的,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明知他人饮酒,仍指派他人从事规定禁止行为的,对指派人予以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或开除。凡发生违规饮酒问题该查不查,或故意隐瞒不报,或者予以包庇纵容的,对该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一律予以免职。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被上级公安机关查获两次或以上,本级公安机关从未查获的,对违规民警所在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停止执行职务15至30日。

  对现场督察中发现的检察、法院、司法、国安系统的民警酒后驾车的,由督察部门作好现场督察记录,移交交警部门依法处理。交警部门应将违规情况抄送其所在单位,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督察部门。本报记者 伍 俊 实习生 曾楚禹

  相关链接 28名违禁民警被集中诫勉

  4月7日,省公安厅召开全省公安机关违反“五条禁令”人员诫勉谈话会议,全省共有13名市、县公安局局长、10名警种部门负责人和28名因“违令”受到处分的民警受到诫勉谈话。

  公安部“五条禁令”颁布实施以来,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满意率不断提高。4年来,全省公安机关共发生了91起违反“五条禁令”行为。会上,省公安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励明安、唐中元分别对“违令”人员及其所在单位领导进行了诫勉谈话,并就湖南进一步贯彻落实“五条禁令”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公安厅党委委员、督察长、纪委书记杨建农对近年来湖南贯彻执行“五条禁令”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对典型“违令”案件作了深刻的分析和点评。

  省公安厅党委明确,今后凡发生领导干部违反“五条禁令”的,一律先免职再处分;凡领导干部放纵民警违禁行为发生的,一律从严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伍俊 实习生 曾楚禹整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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