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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风不力要追究领导责任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7:08 四川在线-四川日报

  分四类情况问责

  本报讯(记者陈婷)地区、部门或行业的不正之风屡禁不止,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刚刚结束的全省纠风工作会议给出答案: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纠风工作不力的,将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从今年起,纠风成效将成为我省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一个重要依据。

  全省纠风工作会议强调,实施纠风工作责任追究制,对纠风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将分四种情况进行问责———

  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纠风事项拒不办理,对严重不正之风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上报虚假情况的,追究单位主要领导人或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对因不正之风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败诉的,除追究直接当事人责任外,要追究本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的纪律责任。

  由于管理不严,监督不力,致使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不正之风问题,造成一定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对单位主要领导人和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纪律责任。

  政府、部门或有关单位违反国家政策规定,作出错误的规定、决定等,造成不正之风问题的,对主要领导人和负直接责任的分管领导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追究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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