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违反厂务公开将追究领导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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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7:22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记者李刚殷)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厂务公开责任追究办法》规定,对不执行有关实行厂务公开制度文件,应实行厂务公开而不实行或者有违反有关厂务公开规定的行为,导致职工或基层单位利益受到损害、矛盾激化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该办法明确规定,如果发现领导干部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就将追究其责任:对分管
据悉,情节较轻的将给予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将给予诫勉;情节严重甚至违反纪律的,建议调整领导职务直至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浙江省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介绍说,该办法是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以及中央和浙江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