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考验环保法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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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7:34 大众网-大众日报 | |
据日前国家环保总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通报,十五期间有两项环保主要指标未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27%,超过总量控制目标749万吨;COD排放量仅比2000年减少2%,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而与此同时,中国首任环保局局长、中华环保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更是表示,“25年间,环保计划中定下的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4月13日《新京报》) 重要的环保指标为什么没完成,甚至“25年间,从未完全完成过”?我想,根本原因还在于目前我国环保法治领域中存在的种种内在缺陷。 从环保的法律依据——现行环保法规上看,尽管相关的环境保护法规不少,但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都普遍存在着原则性和倡导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弱等问题。如按照《环评法》,对违法擅自开工的建设项目,最高罚款限额仅为20万元。在这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大背景下,环保指标难以完成,也就不难理解了。 而从环保监管、执法体制上来看,环境行政管理仍处于一种条块分割、双重管理的体制中。受制于这一体制,一方面,在地方保护主义、片面强调经济利益的掣肘下,基层环保部门很难真正行使环保执法权,即使执法也难以保证执法质量;另一方面,在各自为政的行政壁垒下,缺少地区、地域之间的利益协调、补偿,也使环境保护成了镜中花、水中月。近年来,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不断发生的上下游之间的扯皮事件,就是明证。 最后,从环境权利的司法诉讼、救济体制看,无论是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这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门槛过高,如《民诉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显而易见,这样的诉讼主体限制,对于一般以间接、不特定为特征的环境侵权,很难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 在今天,环境保护不仅是关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课题,而且也是直接涉及我们每一个人生活质量的基本权利。保护好这样的权利,显然离不开环保法制的不断健全与完善,离不开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的进一步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