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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车祸身亡获赔相差24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8:08 扬子晚报

  一场交通事故使同乘坐在夏利车中的两名乘客当场死亡,两名死者的家属认为作为乘车人,死者没有过错,于是分别将夏利车司机李某、大货车司机康某及所有人唐某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昨天,北京朝阳法院望京法庭作出一审判决:死者金某的家属获赔40余万元,而死者赵某的家属仅获得16万余元的赔偿。

  两车相撞两条人命

  2005年10月23日,在朝阳区京顺路西八间房路口,李某驾驶夏利小轿车与康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夏利车内乘坐的赵某、金某当场死亡,夏利车司机李某受伤,夏利车报废。经认定,两车负同等责任,但夏利车没有上第三者责任险。之后,两名死者的家属向司机李某、康某及大货车的所有人唐某提起诉讼。

  昨天法院当庭宣判:大货车所有人唐某赔偿死者金某20余万元,赔偿死者赵某8万余元;小轿车司机李某对死者金某亲属赔偿20余万元,对死者赵某赔偿8万余元。

  为何赔偿差额巨大

  记者了解到,死者赵某是农村户口,父母早亡,没有结婚,仅有两个姐姐。而与赵某情况截然相反,死者金某是城市户口,已经结婚,并有老母亲和未成年的孩子要抚养。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的获赔标准是分别来计算的:死亡赔偿金非农业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而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都按二十年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非农业人口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农业人口则按照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而以上标准均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统计局的统计数字。(据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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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少女车祸身亡“不同价”

  14岁的何源在重庆市江北区某中学读书,是在重庆城里卖肉的农村户口持有者何青志、谌登兰的独生宝贝女儿。2005年12月15日早晨,何源在上学途中遇到同校的另外两个好朋友,3人上了同一辆三轮车,结伴去学校。三轮车行驶到郭家沱长城公司上坡路段时,一辆对面驶来的满载货物的卡车刹车不及,车辆失控,发生侧翻,正好将三轮车压在下边。3个鲜活的生命就这样凋亡了。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很快成立,开始调查事故原因,并对死者进行赔偿。3个女孩的家人先后与肇事司机挂靠单位——重庆铺金公路运输有限公司的代表进行协商。

  另外两家先后与公司协商“私了”,各自得到了20余万元的赔偿。让何青志夫妇意外的是,当他们就女儿的赔偿进行协商时,一切并不像自己想的那样容易。对方表示,如果按规定的条条款款一笔一笔清算,只能给他们死亡赔偿金5.07万元,再加上丧葬费等费用,顶多赔偿5.8万余元。夫妇俩怎么也想不到,同一事故中,对生命的赔偿会有不同的“价”。

  何青志夫妇得到的权威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该《解释》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后来,铺金公司考虑到何家的具体情况,主动将赔偿金提高到了7万元。但是,在何青志夫妇看来,这个比规定标准高一点的赔偿金额依然难以填平自己心中的忿忿不平——即使按照新的赔偿方案,7万元和20万元也相距甚远。

  最终,肇事方铺金公司赔偿了8万元,加上肇事司机自己出于理解和同情,单独赔偿1万元,何家总计得到赔偿金9万元。(据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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