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意见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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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01 青海新闻网 | |||||||||
超过两年不开发 无偿收回使用权 青海新闻网讯 4月14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根据西宁市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土地管理的意见》,今后各类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开发建设,除法定情形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上述《意见》规定,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详细规划出具的拟出让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附图,并将规划设计条件与附图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无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时,凡现土地用途与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不符,以及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不予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由项目业主先行补办土地用途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政府严格依法控制土地一级市场,调控土地二级市场,经营性土地必须实行招拍挂,其出让低价由政府审核,严禁违法减免土地收益;原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必须严格审核土地出让金差额,足额征收土地收益和出让金差价。 各类项目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按期开发建设,除法定情形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近期因城市发展需要以及对城市容貌影响较大必须改造的地段,现有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规定期限开发改造,土地使用权人无力进行改造或不按规定期限实施的,或迟迟不动的,政府将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并进入土地市场,进行公开招标拍卖。(作者:何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