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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指标何以从未完成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09:51 法制日报

  今日快评

  张贵峰

  近日国家环保总局举行的新闻通气会通报说,十五期间有两项环保主要指标未完成:二氧化硫排放量比2000年增加27%,超过总量控制目标749万吨;COD排放量仅比2000年减少
2%,未完成削减10%的控制目标。与此同时,中华环保基金会理事长曲格平近日更是表示,“25年间,环保计划中定下的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

  重要的环保指标为什么没完成,甚至“25年间,从未完全完成过”?除了有关专家谈到的“能源消费超常规增长”,及一些高污染行业污染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等具体原因外,从根本上讲,还是由于目前我国环保法治领域存在的种种内在缺陷。

  从环保的法律依据———现行环保法规上看,尽管我国相关环境保护法规不少,但无论是环境保护法还是环境影响评价法等,都普遍存在着原则性和倡导性内容多、可操作性差、处罚力度弱等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所谓的“软”法。而这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法律环境,不啻于变相鼓励环境违法。

  从环保监管、执法体制上来看,环境行政管理仍处于一种条块分割、双重管理的体制中。受制于这一体制,一方面,在地方保护主义、片面经济发展利益的掣肘下,基层环保部门既很难获得现实的执法动力,而且即使执法,也难以保证必要的执法质量;另一方面,在各自为政的行政壁垒下,环境保护天然所必需的地区、地域之间的利益协调、补偿,往往无法实现,如近年来,在水污染治理方面,不断发生的上下游政府之间的扯皮事件,就是明证。

  从环境权利的司法诉讼、救济体制看,问题同样突出:无论是依据现行民事诉讼法,还是行政诉讼法,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资格均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从而容易导致诉讼门槛过高。而且,由于环境诉讼的制度欠缺,极大地妨碍了环境保护过程中的公共参与,以及由此而来的公众环保意识的提升。

  当今社会,环境保护不仅是关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课题,而且也是涉及我们每一个人切实

生活质量的基本权利。因此,解决好、保护好这样的课题、权利,显然离不开环保法治的不断健全与完善。而“25年间,环保指标从未完全完成过”的环保现实,无疑正是对这种法治能力的严峻考验,不容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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