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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公布最低工资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1:03 东亚经贸新闻

  长春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五一起由360调至510

  东亚讯(记者 毕成功) 省政府昨日公布了最低工资标准。长春、吉林市区为510元/月,比目前标准高出1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2元/小时,比目前高出1
.2元。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市区和延吉市、珲春市为46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8元/小时;其他县(市)为41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4元/小时。此次公布的最低标准执行期为2006年5月1日至下一个调整日。据了解,长春市目前最低工资标准360元/月,是2003年制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3.0元/小时。

  标准发布10日内单位需公示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后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违反规定的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工资不达标最高付5倍赔偿金

  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如发放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发所欠劳动者工资,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新闻附件何为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最低标准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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