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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用鉴别胎儿性别牟利 肥东县遭遇立法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2:08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本报讯日前,肥东县检察院办理了一起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案。家住肥东县撮镇的李某以赢利为目的,非医学需要利用B超诊断仪为孕妇做胎儿性别鉴定牟利,严重扰乱了国家计划生育工作秩序,公安机关对此决定立案侦查,并提请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罪尚未作出规定,“两高”对此也无相关司法解释,因而执法办案遭遇立法缺位。

  据有关资料显示,全国人口男女性别比已达116.9∶100,科技部“人口与健康科技问题研究专题报告”认为这一比例已超出正常性别比。性别比长期失调将影响未来一段时间内的正常婚配,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引发严重的社会危机,一些见利忘义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行为是造成这场危机的罪魁祸首。

  今年44岁的李某,早年毕业于某卫校,她开了一家私人诊所,以诊所为掩护背地里干起了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勾当,赚取不义之财,因此被肥东县卫生局吊销了个人执业证书。但B超机还在,因而过起了江湖游医的生活,专门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直至被有关部门抓获。

  我国现行的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都作出了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但只有一般的行政和经济处罚。我国刑法并没有针对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相关专门条款。对不具有医生执业资格的人,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情节严重的,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何为“情节严重”,尚无相关司法解释;类似本案中李某为他人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如何界定;现实中大量具有执业资格的人或单位从事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又得以逃避刑罚打击,这些正是当前立法和制度上的缺失。单单一条“非法行医罪”对于震慑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违法行为,显得过于苍白无力。为此检察官呼吁尽快对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作进一步完善修订。(关朝银 张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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