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出台鼓励两岸合资合作兴办医院等四项措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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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16:27 中国新闻网 | |||||||||
中新网4月15日电中台办主任陈云林今天(15日)下午在两岸经贸论坛闭幕式上授权宣布和通报大陆方面将进一步采取的“促进两岸交流合作、惠及台湾同胞的15项政策措施”。其中有四条涉及医疗服务及大陆鼓励台湾医疗机构与大陆合资合作兴办医院等内容。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12项政策措施中,第9、10、11、12条都就两岸医疗服务等内容进行了表述:
九、为了给在大陆居住的台湾同胞提供良好、便利的医疗服务,卫生部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开展适合台湾同胞就医习惯和特点的服务。卫生部决定,继续在台胞较集中的广东、福建、江苏、上海等地医院指定相对固定的诊区,为台湾同胞提供医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挑选一些资质好的医院,如心血管、脑神经、口腔医院等,设立专门门诊部,接待台湾同胞,实行“一条龙”服务。接诊医师可以是大陆医师,也可以是按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在大陆行医许可的台湾医师。 十、有利于两岸医疗卫生交流、方便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将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就医后回台湾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大陆医院在按大陆有关规定书写和保存医疗文书的同时,据实给就诊的台湾同胞提供一份符合回台湾核退费用要求的医疗文书。 十一、继续欢迎和鼓励台湾医疗机构与大陆合资合作兴办医院。台湾投资者最高股权可占70%,合作期限暂定20年,合作期满可申请延长。 十二、卫生部决定,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台湾同胞在大陆申请职业注册和短期行医。台湾同胞可在大陆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注册、执业或从事临床研究等活动。在大陆取得医学专业学历、考取医师资格的台湾学生,如果需要在大陆执业,可在各地卫生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台湾地区医师申请来大陆短期行医,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可在大陆从事为期1年的职业活动,期满后可申请延长。(完) 相关专题:国共经贸论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