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类棚户区改造案件 法院不受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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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1:00 新文化报 | |||||||||
本报讯(实习记者 李杨) 记者从昨日召开的长春市法院为棚户区改造工作服务动员大会上获悉,长春市两级法院将于4月下旬就棚户区改造问题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其中有10类棚户区改造案件,法院将依法不予受理。 这十类案件分别是:
1.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无照房屋权利人提起诉讼请求补偿,不予受理。 2.公有房屋未经房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一方因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3.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的,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裁决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撤销且未责令其重新裁决,当事人在未申请行政机关重新裁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搬迁,对作出强制拆迁决定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价格评估有异议,未经评估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未经行政裁决,又无确凿侵权证据,不予受理。 7.对向法院申请强制拆迁在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受理。 8.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对其房屋或其他建筑物被规划行政主管机关确认为违法建筑而给予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超出法定期限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予受理。 9.对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尚未解决的或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或房屋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房屋,拆迁人依法定程序拆迁后,拆迁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10.被拆迁人以政府对棚户区被拆迁人实施的优惠政策未得到落实而提起诉讼的,不予受理。 另外人民法院立案庭设立民事、行政、执行、咨询、收费等若干窗口,实行柜台式作业、一站式立案工作流程。从诉讼递交到案件开庭排期等环节,一般应在立案大厅60分钟内依次公开完成,立案后3日内移交审判庭。(新闻编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