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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篷积水拉垮阳台砸伤守灵人赔7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2:21 重庆晨报

  案情回放

  吴文、吴强不仅都姓吴,且都是忠县官坝镇碾盘村人。吴强家外有一口古井,部分村邻以此井水作生产、生活用水,吴强对这口井进行了修缮和管理。

  去年7月5日,吴文、吴强为用水发生纠纷,吴强用水泥板将该井盖住,阻止吴文用
水。吴文当然不服,以吴强阻止其用水为由将其告上忠县法院,要求拆除古井上的水泥板,准许其饮用该水井的水。法院判决

  近日,忠县法院审理认为,双方争执的水井,原告及其他群众原来均在饮用,被告又未能提供该水井系被告买卖或自行修建的有效证据,应属历史古井,原告有权饮用此井水。律师说法

  市律协陶建律师:被告是否有权盖住井水,关键是看井是否是自己所有。但本案古井是历史遗留下来的,周围村民来古井取水也形成历史习惯,因此古井属集体所有权,被告不享有个人所有权,单方控制古井是错误的。

  案例2雨篷拉垮阳台砸伤守灵人搭篷者赔7万

  案情回放

  去年5月,市民李子华到妹夫家守灵。丧事操办的具体事务由冯某包办,冯提供雨篷、花圈、灵车、乐队等服务。当晚守夜时,天下大雨,所搭雨篷上的积水太多,负重的雨篷把拴绳的砖混结构阳台护栏拉垮,护栏砖头从二楼掉下,将李子华砸伤。

  经重钢职工总医院诊断,李枕骨骨折、顶部头皮裂伤、右枕部硬膜外血肿。李用去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79793.3元。李随后将操办丧事的冯某告上法院索赔。法院判决

  大渡口法院一审判决,冯某系从事丧事一条龙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应具备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服务中应把雨篷拴在牢靠的地方,遇雨还应及时排除危险。但由于冯某疏忽大意,致使雨篷积水过重,拉垮阳台栏杆的砖将李砸伤,冯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7万多元。冯不服,上诉到市一中院。市一中院近日维持原判。律师说法

  市律协陶建律师:受害者人身受到伤害,加害人当然应当赔偿。本案受害者可以选择告丧事一条龙的老板,也可告丧事主人家。从本案看,具体实施加害者是冯某,他应该是操办丧事的专业人事,但对后果却预见不足,因此应当承担责任。

  案例3职工私卖公房抵工资福利司法拘留15天

  案情回放

  去年3月,奉节县某镇畜牧兽医站李某等9名在职和退休职工,以单位欠其工资、养老保险金等为由,未征得站长同意和镇政府批准,就共同商议将占地120.80平方米的本站综合楼卖给黄某三兄弟,获款16万元。

  李某等13名在职和退休职工,以工龄长短“分配”了这16万元。镇政府闻讯,认为集体财产不应私分,限令3日内退还所领房款。除李某的30191元未退还外,其余人将房款全部退还。

  去年7月19日,该站在镇政府同意下,将评估后的综合楼以18万元卖给黄某三兄弟。黄氏三兄弟把之前未退房款的李某告上法庭,请求判令退款。法院判决

  去年12月19日,奉节法院判决李某等9职工与黄氏三兄弟私签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李某应退出所分房款。但进入执行程序后,李仍然拒绝退款,法院遂对李某司法拘留15天。律师说法

  市律协民委会张世强律师: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才能对房屋进行出售。此案中,李某等人如果认为单位侵害了自己权利,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提起诉讼,但他们没有处分房屋的权利,私自出售公家房屋是违法的。

  案例4强收网吧保护费“网霸”领刑两年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18日晚,张某、郑某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吃饭时,商议对北碚歇马镇的网吧收取“保护费”,饭后郑某因事离开。当晚10时许,张某与同伙携带刀具,来到一网吧,以不交“保护费”就不准其经营网吧相威肋,强行收取了300元“保护费”。

  正当他们准备前往其他网吧时,刚好与郑某相遇。经他人邀约,郑某当即同意参加收取“保护费”的行动。于是,这伙人先后前往5家网吧,或以不交钱就砸电脑相逼,或以交了钱可帮忙摆平争端相诱,迫使5家网吧老板分别交纳了200~300元不等的“保护费”。法院判决

  北碚区法院近日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张有期徒刑2年,郑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律师说法

  市律协陶建律师:张某等人以故意损毁财物相威胁,强收硬要,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但又未造成很严重后果,法院以寻衅滋事罪论处是正确的。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杨野李澜文创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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