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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天然气初装费打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4:50 华商网-华商报

  本报咸阳讯(记者张为)天然气初装费收缴问题引起纠纷,咸阳市一位70岁的退休职工将咸阳市政府及咸阳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筹资办公室告到法院。14日下午,咸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

  原告:收取初装费违规

  今年70岁的原告刘绍荣系第三石油普查大队(以下简称三普)退休职工。他诉称,2003年,三普代替咸阳市天然气工程建设筹资办公室(以下简称筹资办)收缴他2335元(其中三普补贴1000元/户)。所据文件是咸政价发[2002]46号文。

  但2002年6月1日起执行的陕政发[2002]25号转发的财综[2002]24号文件,明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缴……今后,除法律、国家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外,国家原则上不再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而且陕财办综[2002]61号文件说:“(陕政发[2002]25号)下发后,大部分市区都能……停止收取已经公布取消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但个别城市仍……继续或变相收取已经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凡涉及天然气初装费问题的,应该立即停止收取,各执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继续收取天然气初装费”。

  原告称,对以上25号、61号文件市政府既不公开也不事先告知,直到2004年2月24日才看到不完整的25号文件,其重要附件陕价电调发[1998]22号文是到2005年6月2日才看到。

  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违规向他收缴的天然气初装费1335元、赔偿上访费用2500元、追究被告违法违纪行政责任等。

  被告:收费行为是合法的

  被告咸阳市政府委托人答辩称,筹资办收取三普天然气工程费是基于和三普之间的供气缴费合同,收取标准是有依据的,其收费行为是合法的。

  刘绍荣诉请“返还违法收缴的天然气初装费1335元”客观事实是,筹资办收取的是用户工程工料费和IC卡表费,而不是初装费。按照有关规定,天然气用户建筑红线内安装的用气设施产权属于用户,天然气公司为用户安装用气设施工程时,可收取用户安装工料费。产权与缴费等价有偿,不存在损害用户权利的行为。此外,刘绍荣状告市政府是错误的。首先,市政府与刘绍荣之间无任何民事、行政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市政府无任何侵害刘绍荣权利的民事、行政行为;第三,市政府未收取任何基金。

  此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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