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超定额取水要收水资源费 | |||||||||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7:47 海南新闻网-海南日报 | |||||||||
本报海口4月15日讯 (记者单憬岗 通讯员张祥云)记者今天从省水务局获悉,今起开始实施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如超定额取水的,也需缴纳水资源费。 据省水务局局长王洋俊介绍,2004年,全国农业生产取水3585.7亿立方米,占当年总取水量的64.6%,其中农田灌溉取水3227.1亿立方米,占农业生产取水量的90%。目前我省
一是明确了农民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的情形。《条例》规定,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均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也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农民使用供水工程例如水库中的水,只需向供水工程单位缴纳水费,水资源费由供水工程单位向国家统一缴纳。 二是规定农业生产用水在定额内免缴水资源费。《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核定农业生产用水定额,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的,只要没有超过定额,就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也就是说,对于大量的、分散的单个农业生产者而言,基本上都可以免缴水资源费。 三是农业生产超定额取水的,虽然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但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也比较低。《条例》规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农村经济发展状况和促进农业节约用水需要制定。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其他行业例如工业用水、城市生活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粮食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低于经济作物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具体征收步骤和范围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实践中,农业水资源费标准也确实是比较低的,据水利部估算,全国农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综合平均水平大约为0.002元/立方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