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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援范围划定过高 特事特办有违规定法律援助门槛还需降低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9:04 东方网-文汇报

  ■文/本报记者徐亢美

  初中生小吉在父母双亡后,一些亲属争做其监护人,以掌控他家两室一厅的住房,怎么来稳妥地安排未成年小吉的监护人呢?小吉需要帮助,却难以得到政府提供的法律援助。因为监护权问题不属于规定的援助范围。如同小吉一样,本市一些处在困境中的人员也碰到了相似的情况。为此,从事法律援助的工作人员急切呼吁降低法律援助的门槛,让更多百
姓得益于这项社会公益事业。

  我国首部《法律援助条例》实施后,法律援助由社会义务转变为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有了专门机构、专职人员、专项资金。但是,《条例》对受援人员的范围作出了规定,仅限于“吃低保”的家庭成员,也就是本市每月每人经济所得近300元,处在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人群。而且,他们申请受援范围划定在6种事项:一是请求国家赔偿;二是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三是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四是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五是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六是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记者在宝山区和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采访时,工作人员都表示,法律援助的门槛相对于困难人员的需求还显得过高。比如受到疾病困扰的老人,虽然他们的经济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在用掉医药费后,经济处于十分困难的境地,然而按照《条例》规定,他们需要法律援助时,却不能依法享有这项服务;又比如,住进养老院的老年人,他们在交纳了有关费用后,手头也很拮据,依照《条例》,他们在受到侵权时也不能申请法律援助;再比如,离异家庭的孩子,法律虽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他们的义务,一旦其父母失于教养,不能按时给这些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的费用,这些孩子因《条例》的限制,也不能申请法律援助;再比如,“吃低保”的人员虽能得到法律援助,但如果他们要求援助的范围超过了上述6个方面,实际需求也得不到满足。

  法律援助门槛过高,导致社会侵权事件得不到及时制止,还会引发矛盾激化,产生社会不安定因素。有鉴于此,宝山区、杨浦区,乃至本市其他区县的法律援助中心都结合实际,扩大援助覆盖面,采用特事特办的原则和破格的方式,为民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尽管房屋纠纷不属于援助范围,一旦孤寡老人被人侵占房产,需要法律援助时,法律援助中心就会派出律师为其维权。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还作出规定: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的,不须审查经济状况一律受理;老年人、残疾人、军属,以及无收入的服刑人员,不受“低保”限制,可获得法律援助。据统计,2004、2005两年内,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承办的法律援助案件中,有52%超出《法律援助条例》所规定的援助范围。

  上述这些做法虽然扩大了援助覆盖面,在推动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却有违现行法律规定。援助中心的工作人员认为,上海是全国首个建立市、区(县)、街(镇)三级法律援助网络的城市,应根据社会实际情况,立法调整受援人群和扩大援助范围,使这项有关社会稳定和济贫扶弱的实事越办越实。据悉,市人大正在制订《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拟用地方立法的形式,扩大本市法律援助的覆盖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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