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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档案写入预防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9:32 检察日报

  本报海口4月15日电(记者李轩甫) 由海南省检察院提请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海南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日前获得通过,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国有产权出让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招标拍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等重大经济活动中,有行贿、欺诈、出具虚假报告等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记入其信用档案,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参与以上经济活动。

  《条例》对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及单位和部门履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范,明确了监察、审计、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中的职责,同时赋予新闻媒体依法对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职权。

  《条例》明确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8类行为:借录用、选拔工作人员之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违反有关规定,干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国有资产处置和物资采购等重大经济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经济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的使用;利用职权参与或者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的经营活动;利用职权和职务的便利条件,为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谋取私利;包庇和纵容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友和身边的工作人员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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