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化特大涉黑案3名前公安人员一审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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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09:32 检察日报 | |||||||||
本报讯(刘义辉 文拥华)正当湖南省娄底市对以刘俊勇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紧张审理之时,从娄底市娄星区检察院传出消息:为刘俊勇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的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原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日前被娄星区法院一审以徇私枉法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3日,刘俊勇、廖翔、陈历光均系“6·30”案被告人、伍宏已死亡等11人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了江西省丰城市漆国明、吕彬清等人财物约8万元。同月13日,漆国明到新化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时任新化县刑侦大队大队长的易俊清安排刑侦一中队接待。9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决定以涉嫌诈骗罪立案,由时任刑侦大队副大队长的曾维洪组织破案。同日,曾维洪带领办案干警将涉案人员廖翔抓获。经审讯,廖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监视居住。 廖翔被抓后,刘俊勇为逃避法律追究,便委托伍福全的堂侄伍志南“6·30”案被告人去找相关人员说情。伍志南带着刘俊勇及廖妻刘某到伍福全家,请求关照廖翔。伍福全答复“我能帮忙的尽量帮忙”。此后,伍福全、易俊清、曾维洪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接受说情或请吃,违反法定程序对先后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廖翔、伍宏、陈历光等人,或违规办理解除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手续,或仅作退赃处理私下放人,致使刘俊勇、廖翔等人不但没有受到追诉反而得以继续进行犯罪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