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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赚取地区差价空运进烟 卖烟人涉嫌非法经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1:49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经营国家指定专门单位经营的物品如烟草专卖品,必须由烟草专卖局颁发给企业单位和个人准许其经营的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方可经营,未经许可进入市场,妨碍了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监督和统一管理是违法行为。

  陈某,男,现年36岁,在没有任何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为赚取地区差价于2005年12月底,向在深圳做烟草生意的“林老板”购买香烟,约定以航空货运方式进货,用信
用卡结算付款。2006年1月初,陈某向“林老板”购买中华卷烟(软)4件,“芙蓉王”卷烟2件,“小熊猫”卷烟2件,付给“林老板”146800元。林老板通过深圳市某物流有限公司及其在安徽省指定代理公司安徽某储运公司将这批货运送给收货人陈某。2006年1月11日,陈某在合肥市和平广场销售卷烟时,被合肥市烟草专卖局的稽查人员当场抓获。

  今年1月12日凌晨,合肥市烟草专卖局稽查人员将这批货查获,经检测这批货是真烟。陈某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3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经过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除了这批非法经营的卷烟外,陈某非法购进、储存和销售卷烟涉案价值达183800元,情节特别严重,已触犯了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解作荣 张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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