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制定《举报法》刻不容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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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3:36 法制早报 | |||||||||
我国检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70%到80%是依靠群众举报的。 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极大地伤害了公众举报的积极性。 近来,关于举报者受打击报复的新闻接二连三(见本报6版相关报道)。先是李文娟因
作为一项宪法权利,举报不仅是公民履行监督权的一种具体方式,更是国家吸取民间力量参与社会治理、遏制违法犯 罪行为的制度安排。实践证明,举报已经成为我国检察、工商、质监、税收等机关办案线索的主要来源。有资料显示,我国检 察机关每年查办的贪污贿赂等案件中有70%到80%是依靠群众举报的。 但是,近年来社会上屡屡发生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恶性事件,极大地伤害了公众举报的积极性。据统计,在向检察机关 举报的人之中,大约只有30%保护得比较好,其余约70%的举报人都程度不等地尝到了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的滋味。 目前,对于举报人的法律保护,最有强度的是我国刑法规定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另外中纪委、监察部、检 察院等也都出台了一系列规定。但这些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规范之间也不统一,且比较抽象,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 程序规范。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 制和打击报复。这都构成了制定《举报法》的法理和宪法依据。制定《举报法》应当以规范举报行为,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为 出发点,核心是设定举报人的各项权利并建立实际的权利保护机制,至少包括:规定举报人享有自由选择举报方式的权利、拒 绝直接充当证人的权利、优先知情权、信息保密的权利、申请和获得保护的权利以及获得报酬与补偿的权利等;明确举报机关 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身份等基本情况的保密义务和人身、财产保护责任;设立特殊举报人保护制度,对于因举报重大案件 线索而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给予全方位保护;建立严密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虚假举报、打击报复举报人、举报机关 保护失职等设置相应的制裁措施,严厉惩处打击报复行为。(傅达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