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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足印丢失遭索赔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6日14:06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伍某母子旅游归来,向旅游公司讨还办理出国旅游所需的印有伍某婴儿时期足印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但是旅游公司却无法归还,伍某因此将旅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旅游公司返还出生证、独生子女证,如不能返还,则要求旅游公司支付补办费用300元,且因为伍某出生证上具有纪念意义的婴儿足印无法弥补,故要求旅游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1万元。近日,法院依法判决,旅游公司赔偿伍某精神损害费400元。

  伍某母子和旅游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出境旅游合同,将伍某的出生证明和独生子女证提供给旅游公司以办理相关手续,该出生证明上除伍某出生的基本情况外,还有伍某婴儿时期的右足印和伍某母亲的右拇指印,旅游公司工作人员出具了收据。伍某旅游回沪后,多次要求旅游公司返还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旅游公司称,公司收取的伍某的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已经委托合作开发俄罗斯考察的另一旅行社工作人员返还给了伍某,故不同意伍某的要求。

  法院认为,虽然旅游公司在审理中表示已将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交还给伍某,并为此提供了证人证言,但由于旅游公司与证人所在公司之间签订有合作协议,而使证人同旅游公司之间具有利害关系,且证言又没有其他证据可予印证,故法院难以采信。

  由于旅游公司事实上已经不能返还伍某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但伍某同时也没能就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的价值以及灭失后的损失提供依据,故法院无法支持伍某请求赔偿补办两证所需费用损失的要求。

  考虑到伍某出生证中的婴儿足印具有特定纪念意义,故旅游公司应就造成该物品永久性的灭失,酌情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作者:通讯员 黄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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