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立法规定死亡1人以上事故每人至少赔20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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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1:39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本报讯 (记者丛民 通讯员筱鹏)《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日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该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案,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必须依法逐级上报,每人赔偿额度不得少于20万元。 据了解,提请审议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中规定,各县级以上政府都应当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区域性应急救援和物资储备基地,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条例同时规定,对发生一次死亡一人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报告事故发生地的安监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道路交通、消防、煤矿、建筑、特种设备、铁路、民航、海上交通和渔业等主管部门,应当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事故伤亡情况,报同级安监部门。事故中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2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