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出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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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1:44 工人日报天讯在线 | |||||||||
据新华社北京4月16日电(记者陈斌华)两岸经贸论坛刚刚落下帷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于16日联合发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举是为了落实去年4月胡锦涛总书记和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先生会谈达成的重要共识,尽速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早日实现,不断扩大两岸人员往来,促进两岸经济关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共十七条,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由指定的大陆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组织,以旅游团形式整团往返。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须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组团社须为每个旅游团队选派领队,领队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并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大陆居民须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旅游签注赴台旅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