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公安干部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判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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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7:56 今晚报 | |||||||||
新华社长沙4月16日电(陈澎、刘义辉)因给当地 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保护伞”,公安局3名领导干 部近期已被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
记者从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经检 察机关提起公诉,为新化县一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充当 “保护伞”的新化县公安局原副局长伍福全、刑侦大队原 大队长易俊清、原副大队长曾维洪已于近期被娄底市娄星 区法院一审认定犯徇私枉法罪,伍福全被判处有期徒刑3 年缓刑3年,易俊清、曾维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 2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7月3日,新化县一黑 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刘俊勇、廖翔、陈历光、陆月恒等 11人采取殴打、捆绑等手段,抢劫了江西省丰城市人漆 国明、吕彬清等人财物约8万元。随后,漆国明到新化县 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时任新化县刑侦大队大队长的易俊 清安排刑侦一中队接待。同年9月26日,新化县公安局 决定以诈骗罪立案侦查,由刑侦大队副大队长曾维洪组织 指挥破案。当天,曾维洪带领办案民警将涉案人员廖翔抓 获。经审讯,廖翔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后被监视居住。 廖翔被抓后,刘俊勇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委托当时的 新化县公安局副局长伍福全的堂侄伍志南去找相关人员说 情。伍志南带刘俊勇及廖翔之妻刘某到伍福全家,请求关 照廖翔,伍福全答复“我能帮忙的尽量帮忙”。 此后,伍福全、易俊清、曾维洪在办理这一刑事案件 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的说情或吃请,违 反法定程序,对先后被警方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廖翔、陈历 光、陆月恒等人,或徇情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违规办理解除 监视居住转取保候审手续,或徇私仅对犯罪嫌疑人作退赃 处理,违法擅自私放涉案在押人犯,对明知有罪的人故意 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致使刘俊勇、廖翔等人脱离了司法 机关的侦控,没有受到追诉而继续进行犯罪活动。(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