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规定民告官案件法定代表人应出庭应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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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8:24 法制日报 | |||||||||
本报讯丁观有 记者马志恒 “对已发生的行政诉讼案件,要积极应诉,法院的生效判决,必须坚决执行,法院的司法建议,必须认真对待,对干扰、抵制法院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行为,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在日前召开的“云南省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会上,云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梁渝南一席话博得与会法官的热烈掌声。而就在不久前的3月31日,该省人大常委会已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与会法官认为,该省人大的决议和梁渝南的讲话,为法院审理“民告官”案件着实“撑了腰”。
据悉,今年3月30日,云南省高院赵仕杰院长在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向省人大常委会作了题为《关于全省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中指出了这样一些问题:个别行政领导的特权思想比较严重,干扰人民法院正常开展行政审判工作;有的行政机关仍然不习惯于当被告,采取不应诉、不答辩、不出庭、不举证的方式予以抵制;个别行政机关或乡、镇政府,采取规避司法审查的手段,对本应由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以党委或其他组织的名义来行使,由于被告主体不适格,致使相对人无法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无法受理。 就在报告后的第二天,该省人大常委会马上表决通过了《关于加强全省行政审判工作的决议》。而据记者了解,在此之前,该省楚雄、大理等州市针对辖区内行政机关在“民告官”案件诉讼中“不应诉、不出庭、不举证”的问题,也纷纷通过了《行政诉讼案件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以规范性文件等方式要求辖区内各级政府机关要强化行政首长的法治观念,法定代表人应当出庭应诉。 相关专题:法治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