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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09:52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两岸经贸论坛刚刚落下帷幕,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于16日联合发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
和《旅行社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以下简称赴台旅游),须由指定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的旅行社(以下简称组团社)组织,以团队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

  第三条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定,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除被指定的组团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

  第四条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以下简称接待社),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后,由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公布。

  第五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

  第六条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

  第七条组团社须为每个团队选派领队。领队经培训、考核合格后,由地方旅游局向国家旅游局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派人全程陪同。

  第八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不得引导和组织参游人员参与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的活动。

  第九条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第十条大陆居民须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及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以下简称签注)赴台旅游。

  第十一条大陆居民赴台旅游须向指定的组团社报名,并向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及签注。

  第十二条赴台旅游团须凭《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团名单表》,从大陆对外开放口岸整团出入境。

  第十三条旅游团出境前已确定分团入境大陆的,组团社应事先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备案。

  旅游团成员因紧急情况不能随团入境大陆或不能按期返回大陆的,组团社应及时向有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或省级公安边防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当发生参游人员非法滞留时,组团社须及时向公安机关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滞留者的遣返和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之规定的旅行社,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将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予以处罚。对组团单位和参游人员违反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意义

  大陆为两岸民众做实事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的出台主要体现以下四点意义:

  首先,表明大陆方面正在为两岸旅游业界和民众实实在在地做事,为台湾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同时也满足大陆游客多年期盼一睹宝岛台湾旖旎风光的夙愿。

  其次,表明大陆方面诚心诚意、积极务实的态度,标志着大陆方面在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方面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第三,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使之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妥善处理赴台旅游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第四,有利于在两岸旅游交往中开展“诚信旅游活动”。

  背景

  万事俱备只欠东风

  2005年5月3日,受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的委托,中共中央台办、国务院台办主任陈云林在上海受权宣布:“大陆有关方面将于近期开放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是继陈云林宣布后,大陆方面在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方面迈出的又一实质性步骤。至此,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已是“万事俱备,只欠东风”,而“东风”就是台湾方面授权岛内旅游行业组织与大陆“海峡两岸旅游交流协会”尽快进行协商,做出安排。本版图文除署名外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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