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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游人员在台须集体活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0:31 青年时报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昨日联合发布了《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共十七条,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湾旅游,由指定的大陆旅行社作为组团社组织,以旅游团形式整团往返。参游人员在台湾期间须集体活动。组团社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从已批准的特许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范围内指
定。台湾地区接待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的旅行社也就是接待社,须经大陆有关部门会同国家旅游局确认。组团社须要求接待社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团队日程安排活动;未经双方旅行社及参游人员同意,不得变更日程。

  该办法还规定,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实行配额管理,配额由国家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确认后,下达给组团社。组团社在开展组织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业务前,须与接待社签订合同、建立合作关系。组团社须为每个旅游团队选派领队,领队要经过专门的培训、考核,并申领赴台旅游领队证。大陆居民须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通行证》及旅游签注赴台旅游。参游人员应按期返回,不得非法滞留。

  有关部门指出,该办法的出台主要体现以下四点意义:

  首先,表明大陆方面正在为两岸旅游业界和民众实实在在地做事,为台湾经济的发展做出积极努力。同时也满足大陆游客多年期盼一睹宝岛台湾旖旎风光的夙愿。

  其次,表明大陆方面诚心诚意、积极务实的态度,标志着大陆方面在推动大陆居民赴台旅游方面又向前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第三,规范大陆居民赴台旅游,使之有计划、有步骤、循序渐进地开展,妥善处理赴台旅游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使旅游市场更加规范有序地发展。

  第四,有利于在两岸旅游交往中开展“诚信旅游活动”。


来源:青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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