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朋友嬉戏 气钉枪射伤左胸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2:17 新闻晚报

  晚报讯 一男子在与同事的嬉戏中,不慎用气钉枪射伤同事。日前,嘉定区法院对该起过失致人重伤案作出一审判决,肇事男子洪某在对同事作出民事赔偿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今年30岁的洪某,在嘉定区某家具公司打工。打工期间,洪某认识了同事毕某,两人关系很好,工作之余,经常在一起聊天、嬉闹。2005年11月15日,洪某拿着干活用的气钉
枪,在与毕某嬉闹时,误以为气钉枪里没有气钉,用气钉枪顶着毕某左胸部打了一枪,毕某一下子倒在地上。洪某开始还以为毕某在和他开玩笑,仔细一看,一枚气钉已经射入毕某的胸部,洪某急忙把毕某送到医院抢救。经检查,该气钉使毕某胸壁贯通,心包破裂,心包积血,经公安机关鉴定,毕某属于重伤。案发后,洪某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006年3月1日,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洪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审理中,毕某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洪某赔偿因过失伤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毕某达成调解协议,洪某分期支付毕某3万元,现已作部分履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过失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论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洪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法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够自愿认罪,且已就经济赔偿事宜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作出了上述判决。作者:□通讯员 吴红兰 记者 李胜南


爱问(iAsk.com)

收藏此页】【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