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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续:专家称人大调查最公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2:26 华夏时报
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续:专家称人大调查最公正

  法官王学林:我用党性担保,我没有打王令律师。(记者拍照时,王学林要求,其肖像须进行遮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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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续:专家称人大调查最公正

  记者4月14日在立案大厅拍到的摄像头。南开法院方面称,3月28日事发当天,立案大厅并无摄像头,事发后他们才安装。



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续:专家称人大调查最公正

  事件平息后,南开法院取证时拍到的法官王学林的左手,手背上有两处划伤的痕迹。王称那是事发时一位女当事人给他留下的。



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律师续:专家称人大调查最公正

  混乱中,曾有一位当事人举起相机取证,他两次按下快门,之后相机被法警没收。这是其拍摄的两张照片中的一张,照片中一只手挡住了镜头……。



  核心提示

  “天津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一事经本报报道后,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一时评论如潮。被指打人的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回应此事时声称,自己并未打人。双方当事者对此事件发表的言论截然不同,使得真相至今仍隐藏于迷雾之中,两方之中谁在撒谎?我们求助于事实,然而得到的却只是一个个问号。

  新闻回放

  4月11日,《华夏时报》深度报道对“天津一法官被指法院内殴打北京律师”一事进行了报道。

  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令称,3月28日下午,他和11名天津市民前往天津南开区人民法院,办理立案手续时,遭到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的殴打……

  4月12日,在由天津市高院召集的“新闻吹风会”上,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法官表示,他没有殴打北京律师王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专门就此做出批示,要求实事求是地处理……

  4月14日下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儒村打开电脑,向记者展示了16张照片。照片在电脑上的创建日期显示为2006年3月28日下午……郭儒村称,这是该院工作人员在取证时获得的资料之一。有目击者称,当时事发后的确有法院工作人员在拍照。

  照片显示,当天下午,在该院立案大厅曾经历过一场混乱。

  然而混乱是什么原因引起的?是怎么发生的?对此,在北京律师王令和天津法官王学林之间,发生了一场“对质”,本报记者对这一事件的关键环节进行了跟踪采访。

  悬疑1

  天津法官当日处理完全正确?

  “根据目前我们调查的情况,在程序上,在语言上,在行动上,没有发现过激的、不规范的、违反规定的操作。”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在对“天津一法官被指殴打北京律师”事件进行调查后认为,该院行政庭庭长王学林在3月28日的当天,对于王令律师所代理案件的处理完全正确。

  但北京律师王令对此存在异议,认为法院对这起行政诉讼案的处理并不妥当。

  王学林称不立案有法可依

  据王学林回忆,3月28日那天下午,他正在法院外面工作时,接到了法院打来的电话,“叫我回来接待这个拆迁诉讼的立案”。

  不久,王学林回到法院,对王令递交的相关诉状进行研究后认为,此案件从形式上看是不合乎规定和要求的。据王学林说,律师拿来的诉状是11个委托人的起诉写在一个诉状上,拆迁的诉讼是行政案件,按照法律规定,这种诉状必须是一人一状,比如11个人要上告,就得每个人写一份诉状。而作为行政案件,这些案件也是可以合并在一起审理的。如果连形式都不符合规定,就谈不上受理。另外,从内容上来看,王令律师起诉的是《拆迁公告》,《公告》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是抽象的,而抽象的行政行为是不可以起诉的。

  王令律师认为符合立案条件

  但是王令对王学林“不予受理”的行为却存在异议,他认为,针对拆迁公告的诉讼属于必要共同诉讼,他表示:“我代理的群众都是被拆迁人,能够共同诉讼的案件为什么要将他们分开,来增加百姓的负担。这种做法是司法资源的浪费。”同时,王令认为,拆迁变更公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立案的条件。

  有专家称不必“一诉一状”

  那么这样一种诉状究竟符合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呢?国家行政学院一位资深法学专家告诉记者:“这没关系,但是原告的数量要有个限定,一般在5个以下,如果法院认为11个委托人的起诉写在一个诉状上不好,应该建议将原告减少几个。”

  关于“一诉一状”的说法,这位法学专家表示,在一些地方他听说过这种说法,但是,“在法律规定中,最高人民法院只有这么一个司法解释,同案原告为5人以上,应该推选1至5人做诉讼代表人,进行诉讼。在指定期限如果你没有指定,人民法院可以自行指定。在这份诉状上应在下面写上1到5位诉讼代表人。”

  悬疑2

  法院立案大厅内不许拍照?

  在事情发生时,北京律师王令的一名当事人取出数码相机,拍下两张照片,王学林指挥法警加以制止。拍照者跑出立案大厅后,蹲在地上抱着相机,但是仍被法警强行夺走。随后法院留下存有现场照片的相机存储卡,重新买了一张新卡随相机一同归还当事人。

  王令认为,天津法官王学林发现当事人拍照后,指挥法警制止,并让法警将相机夺走的行为并不合理。“现行法律除了对开庭时的拍照、录音、录像行为有明文限制之外,并没有规定法院的其他场所不允许拍照。”

  王令认为,在已经下班的立案大厅里拍照并不违法,而王学林对欲阻止法警抢回相机的一名女当事人实施拘留没有法律依据。

  南开区人民法院认为法院内不能拍照是惯例

  法院内真的不能拍照?就此问题,记者向南开区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郭儒村询问。

  记者:能给我们提供一份不允许在法院办公场所拍照的规定吗?

  郭儒村:这个还不大好找。在法庭内不许拍照,是有多条法律明文规定的。至于在法院办公场所不允许拍照,是按我们院的规定。

  记者:院里有形成文字的规定吗?

  郭儒村:这是我们院里一个很常规性的规定。

  记者:那就是说没有明文的规定?

  郭儒村:我印象中没有。

  记者:在当事人拍照之前,并不知道院里的内部规定,那么你们认为夺走他的相机是否恰当?

  郭儒村:你提的这个问题也是我们的工作需要补救的,今后我们会注意。以后我们会采取一些必要的告知措施。但我们认为,不要说法院,就算一般的单位,恐怕也不会允许有人拿着相机随便拍照。

  记者:但是这次事件中,那名当事人是在比较特殊的情况下拍照的,也不允许吗?

  郭儒村:你再怎么特殊,在法官和法警工作时,是不许拍照的。

  法学专家称只知道法庭上不允许拍照

  有法学专家指出,他只知道法庭上是不允许拍照的,这是有规定的。但是其他地方是否禁止拍照,这位专家称自己没见过法律条文。

  这位专家提出:“法律应该有更细致而明确的规定,明确法院哪些地方能拍摄,哪些地方不能拍摄,如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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