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兄弟:千万别把身份证不当回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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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3:13 经济日报农村版 | |||||||||
经济日报农村版 记者 韩晓龙 当今社会,不论是上学、打工,还是存款、买房,在办理相关手续时都需要我们出具有效的身份证件,但一些人特别是许多农民工朋友对此却很不以为然,他们在外出务工时,或者根本不办理身份证,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更有甚者,干脆办一张假身份证蒙骗招工单位。近年来,因身份证引发的务工纠纷也一直有增无减。
在这里,笔者想让农民工明确关于身份证使用的两方面内容。 其一,一定要使用自己的真实的有效身份证。笔者清晰地记得,去年,珠海的一位打工妹因一次交通事故身亡,生前她所在的单位为其购买了工伤及意外伤害保险。但当其家属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时,却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原来,这名打工妹在单位招工时冒用了妹妹的身份证,单位也是以妹妹的名字为其购买的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支付保险金。 也许,一些农民工会为了在招工时使用了假身份证未被查出而暗自庆幸,但这样做的结果只能是害自己——如果使用假身份证要“跳槽”,由于名字不同,社保部门就不能为其办理社保变更手续;在出现工伤事故、劳资纠纷时,有关部门也很难为其维权。 作为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居民身份证具有惟一性和法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四章第十七条规定,“对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其二,用工单位无权扣压农民工身份证。扣押身份证是一些用工单位对农民工进行有效“掌控”的惯用手法,“如果不扣身份证,他跑了我找谁去?”——这是这些单位据此行事最冠冕堂皇的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是,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形除外。” 此前刚刚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担保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证件。”用人单位违反该法规定,由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按每一名劳动者500元以上 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对身份证的使用给予了严格的法律保护,农民工朋友应该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在外打工时一定要正确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经济日报农村版 记者 韩晓龙 小贴士 农民工朋友,当你准备进城务工时,需要备齐以下一些证件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 (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该证明是由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制作颁发的,用以记载本人计划生育情况的证明。 (3)参加过职业技能培训的还须出具相应证明,这样进城后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和提高工资待遇。 此外,凡是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都应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领居民身份证。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 选民登记;户口登记;兵役登记;婚姻登记、收养登记;入学、就业;办理证件事务;前往边境管理区;办理申请出境手续;参与诉讼活动;办理申请机动车船驾驶证和行车证,非机动车执照;办理个体营业执照;办理个人信贷事务;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 济;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投宿旅店办理登记手续;提取汇款、邮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用居民身份证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