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正文

村主任状告财政局违法购车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3:22 法制周报

  -案情

  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一位名叫蒋时林的村主任在获悉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台小车的情况后,以纳税人的身份起诉市财政局,要求法院认定财政局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根据《宪法》质询财政局

  由于蒋时林到县里办事的机会比较多,经常出入各个机关单位的他在市财政局发现多了两台小车,听说是购买的。因为他知道该局已经有了3台小车,便对购车行为有了一些疑问。后来,他无意中在一名县人大代表处看到了常宁市2005年度的市本级预算,发现预算里根本没有财政局购车的项目。经过进一步了解,蒋时林确证该局2005年购买了两台车,一台是别克SMG7200型,另一台是长安福特汽车公司生产的蒙迪欧CAF7200A型,两台车价值近40万元。

  2006年2月28日,蒋时林终于下了决心,给常宁市财政局寄了一封《关于要求常宁市财政局违法购车进行答复的申请》的信,申请说根据《宪法》规定的权利,他要求常宁市财政局将购车一事的处理情况及其他相关事宜予以答复。在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里,他一直没有得到正式答复。

  律师免费接下此官司

  蒋时林被激怒了,他觉得应该要以公民的身份向财政局问个明白。他聘请了衡阳市天戈律师事务所罗秋林律师对此事起诉。

  在衡阳市,罗秋林是一个以打行政官司著称的律师。他对此案非常有兴趣,认为此案是一个唤醒纳税人和公民权利意识的标本性案件。他立即投入进来,决心免费帮蒋时林打这个官司。

  “据我所知,这种以纳税人和公民身份起诉财政管理单位的行政案件此前还没有,这应该是第一起。”罗秋林说,根据他的调查,常宁市财政局2005年购买的两台车价值近40万元,而这两台车超出了科级干部配车标准。他还从衡阳市车辆管理所得知,常宁市财政局一共有5台车,而他了解到局里的车辆编制是4台。

  4月3日上午,罗秋林陪蒋时林来到了法院起诉。蒋时林因为身份证有点问题,重新回家拿证。当天下午,常宁市法院立案庭签收了诉状。法官告诉蒋,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他们会在收到诉状后的7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

  以公民意识审视政府行为

  4月3日下午,担任村主任已经7个年头的蒋时林站在自家院子里,面对记者,表情严肃,话语中流露出内心的一丝不安。

  “这种情况其实不少,这次选中财政局较个真,是因为财政局是政府部门的财政‘管家’,起诉它可以给其他行政部门提个醒。”

  如果不是几年前那场官司,蒋时林恐怕还不会有找财政局“茬”的意识。

  1999年,爷塘村第一次“海选”,全村近500张选票中有404张投向了蒋时林,他成为该村第一任“海选” 主任。但2001年1月,由于一项具体工作没有做好,他被镇党委、政府免去村委会主任职务。他找出有关村民自治和选举的法律条文自己研究,终于看出了点门道。村委会是自治组织,而他是村民们海选出来的,并非镇政府任命的村干部,镇政府免除他职务的做法是行政乱作为。在多次找上级政府要求纠正镇党委、政府这一违法行为无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讼将镇党委、政府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撤消这一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判决撤消了镇党委、政府的决定,蒋时林恢复了村主任职务。

  在诉讼期间,蒋时林以一个农民的朴素认知感受到了依法行政的重要性。“如果政府不依法行政,你说老百姓怎么办啊?”这一事件让他对法律的认识上升了一个高度。

  对于这次起诉的结果,他坚持不判断输赢,把这一切裁决权交给法院。

  -说法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本不多见的“民告官”(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有所增加。但是像本案中一个普通老百姓以纳税人的名义,以超预算买车的理由状告政府还是第一次。他打官司的目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够达到?法律是否会支持他?常宁市财政局是否会受到法律上的惩罚?本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华东政法学院的两位教授。

  起诉不符合立案要求

  华东政法学院沈幼伦教授认为,蒋时林的起诉的确并不符合目前法院立案的要求。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三种,对照三种诉讼的起诉要求,蒋时林的起诉不符合任何一种起诉的法律要求。这一结论与常宁市财政局局长周年贵的判断相一致,即“这种起诉应该是没道理的”。但是,不能起诉并不意味着超预算没有错,而仅仅是不符合起诉的要求而已。超预算行为是违反财政纪律的行为,公民发现国家机关存在违法财政纪律的行为,应向同级或上级的审计部门反映(举报 ),审计部门在接受公民的举报后,应当立案调查,并应将调查结论通报反映人(举报人),如国家审计机关对公民的反映( 举报)不予理睬,则构成行政不作为,此时,反映该情况的公民就可以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即民告官,打行政官司)。由此可见,蒋时林满怀一腔热情,但他采取的起诉措施存有张冠李戴的错误。

  属公益诉讼范畴

  华东政法学院法理学专家蒋德海教授则认为,这起老百姓状告财政局超标购车案属于公益诉讼范畴。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相关法律支持其完成对财政局的诉讼请求,在相关法律出台之前,老百姓为公益目的状告政府(财政局),缺乏相应的程序法的依据。但是,从法理的角度,应当支持该老百姓起诉财政局。老百姓不仅作为国家的纳税人,而且更为政治和法律意义上的国家主人,拥有宪法赋予的权利来对政府进行监督。公益诉讼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政府的形式,有利于约束政府行为,在以后的立法过程中应当通过立法对此加以规范与支持。至于财政局的官员认为取消了农业税,农民就没有起诉资格,这种说法是不对的。老百姓作为公民能否起诉财政局,不是取决于他是否纳过税,而是取决于现行的诉讼法是否允许公民以公益为目的进行起诉。

  发黄色短信被罚款

  本报记者伍洲奇

  据报道,2006年3月某日,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胡家庙派出所接到报案,报案人李某称他从3月1日起,不断收到单位同事王某发来的黄色短信,要求胡家庙派出所依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当事人。同时,李某向公安机关出示了保留在手机上的黄色短信息。

  经派出所的民警调查发现,受王某黄色短信骚扰的不仅有李某,还有同单位的另两名同事。派出所办案民警认为,王某使用黄色短信骚扰本单位3名同事,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故依据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00 元的处罚。这是当地用新法规处罚发黄色短信的首起案例。

  -说法

  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发黄色短信的最早案例之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自2006年3 月1日开始施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章详细地规定了对公民的人身权保护,凸显了对人权的尊重和对公民的人性关怀。在此法颁布施行之前,发黄色短信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只能界定为不道德行为,并不能从法律层面上对发黄色短信的行为人进行制约。而新出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黄色短信正是“淫秽信息”的一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调整范围。

  上海震旦律师事务所雷敬祺律师认为,发黄色短信的行为客观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他人工作、学习或者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响;而行为人主观上有骚扰他人的故意,尤其是给异性发这种信息,常常导致异性受害人处于十分尴尬的位置,身心受到折磨。因此发黄色短信理应受到法律的制止或处罚,而本案首先打破了僵局,有效地遏制了黄色短信这股流毒对社会的侵蚀。

  湖南经济电视台《廉镜》栏目记者蔡宁

  本报记者伍洲奇 文/图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