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常德学校销毁学生手机引发争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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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3:22 法制周报 | |||||||||
为防止学生使用手机,“影响学校的教学秩序”,常德芷兰学校政教处负责人阳某竟在全校学生大会上,当着数千学生的面,用脚踩碎了收缴上来的两台学生手机。事情发生后,在全校师生中引起强烈反响,部分家长甚至认为,学校此举属于侵权。 芷兰学校踩踏学生手机一事,将学生能否使用手机及学校如何正确引导学生使用手机问题,推到了舆论前沿。
禁止手机入校协议 4月4日,常德芷兰学校一姓李的学生给本报打来电话反映,称学校规定学生不能使用手机,并就此要求签订协议,很多家长在不情愿的情况下签订了该协议。学校在此以前发出过相关通知,称“如果谁再在学校内使用手机,就要当众销毁” 。2月14日上午,学校利用课间操的时间,召集学生开大会,学校政教处主任阳某等人在主席台上,当众踩碎了两台手机。 4月5日,记者来到常德芷兰中学进行采访。在学校政教处办公室,阳某承认这个学期共销毁了六台小灵通,在2月 14日那次大会上,也确实当众销毁了两台小灵通。但对自己的行为,他并不认为有问题。他说:“学生将手机带进校园后会引发一系列问题,如在上课时间收发短信,那些双差生甚至用手机与社会上一些不良青年进行联系,把社会闲杂人员引到校内,对其他学生进行打击报复。有的学生转钟(指12时)以后还收发短信,直接影响其他同学睡觉。”他说,为了防止学生带手机进校园,影响教学秩序,他们专门印发了一份协议书给家长,要求家长签字确认。 记者注意到,在阳某提到的这份协议书中,在众多条款中专门单列了一条:“严禁学生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入校园,否则予以没收,并处以记过以上处分。”在协议书的最后,有一个小表格要求家长选择签字。选择“支持以上规定的”,则在下面的小框内打钩,选择“不支持以上规定的”,则“诚邀家长来校协商”。 家长同意没收手机 该校一位姓邓的副校长称,全校3400多名家长在看了这个协议书后,全部都签了字,接受了协议书的内容。邓副校长说:“学生不按这个协议书做,学校当然有权利按协议规定进行处罚。”邓副校长同时解释,学校作出的规定,都是从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出发的,家长们既然都签了,就不是霸王协议。“学生不能带手机进学校,他们要与家长联系怎么办?” 邓副校长说:“我们学校以寄宿生为主,在学校内安了20多台电话,他们可以通过电话与家长联系……” 部门说法>> 可以代管,不能销毁 4月5日下午,记者将学生反映的情况和在芷兰学校了解到的情况,向常德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负责人李高嵩进行了反映。李高嵩说:“学校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是严格控制学生使用通讯工具的,但在学生休息时间内应允许学生使用其自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一概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校园的做法过于武断。对于学生在正常教学活动时间内违反规定使用手机,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学生的手机可暂由老师保管,通过家长转交,但不能将其销毁。”对于阳某的行为,李高嵩是这样说的:“阳某是一个体育老师出身的行政干部,此事发生后,我们找他到教育局说明过情况。可以肯定的是,阳某当时的做法是比较过激,工作方法粗暴简单。学生即使违反了学校的规定,也只能批评教育,其手机只能代为保管。” 律师说法>> 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利 湖南耀银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华认为,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有权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但这种教育管理必须依法进行。学校不允许学生带手机进校园,本意可能是使学生少受干扰专心学业,其合理性和必要性有待探讨,但学校无权没收甚至销毁学生的手机,因为,学生的手机属于合法私有财产,其所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收是一种行政处罚,属于公权力范畴,法律并未赋予学校这种强制权力,学校也不能以制定制度或同学生家长签订协议的方式,取得这种权力。因此学校工作人员以违反学校规定为由没收学生手机并当众以粗暴的方式销毁的过激行为,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的合法财产权利,同时也未必能达到教育的目的。 本报记者朱春先/文 摄影记者伏志勇/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