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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花”人追偿厂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5:28 北京晚报

  本报讯(通讯员王悦)作为公安机关批准的烟花爆竹燃放点,昌平区一家酒店在2004年春节期间卖给了当地居民姜某一些“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等烟花爆竹产品,但姜某燃放该烟花时不幸被炸身亡。记者今天了解到,经法院判决酒店赔偿姜某家属159余万元,酒店觉得这是生产厂家的责任,于是便将实际供货者北京的一家烟花鞭炮公司和江西的烟花集团公司一并起诉至丰台法院,向他们追偿163万余元。

  酒店在诉状中称,法院已判定其出售给姜某的“3寸25发组合双弹盆花”,属大型烟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根据公安部门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及法院对该酒店尚未售出的盆花进行勘查,发现该盆花纸箱外观未标注中文使用说明,箱内仅附有一英文使用说明,亦未见中文说明书。故认为,该酒店将不含有中文使用说明的大型烟花销售给姜某,无法确保其能够安全使用,对此酒店负有过错,对造成姜某被炸身亡的损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责任。酒店认为,两被告是其实际供货者和生产者,均应保证所销售、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保证正常消费使用。但此案中,该烟花因没有中文使用说明书,是不合格的产品,因此造成人身伤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酒店有权向两被告进行追偿,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J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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