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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妇联女性问题专家接听“天天热线”倾听妇女心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17日16:03 深圳晚报

  市妇联女性问题专家接听“天天热线”倾听妇女心声

  有了烦心事别忘"娘家人"

  本报记者周倩报道4月14日上午9时30分,由市妇联副主席原丽萍带队,妇联权益部的两名律师余长秀、叶征航以及原罗湖区法院婚姻家事庭庭长张玉琼4名女性专家一同走进本
报“天天热线”,就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外来女工劳动权益保护等问题与我市妇女朋友进行了交流和沟通。她们表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是妇联的基本职能,市妇联将更加密切与广大妇女姐妹们的联系,急妇女群众之所急,想妇女群众之所想,全心全意为广大妇女服务。

  在短短的两个小时内,“天天热线”电话铃声此起彼伏,许多妇女就自己在婚姻家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向专家咨询,专家们耐心解答,必要的还提供法律援助。原丽萍表示,热线拉近了她们与市民的距离,2小时的热线虽然无法解答所有女性的问题,但女性朋友要懂得运用《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热线传真

  连线1:

  “第一时间报警”十分重要

  对群众反映的每一个问题,市妇联副主席原丽萍都仔细做记录,并指导对方更有效地维权,她表示:“遭遇侵犯,第一时间要报警,这不仅能及时保护自己,还可为以后进一步维权留下有力的证据;对婚姻中的暴力行为,一旦婚姻解体,施暴者将为此付出经济代价,甚至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王先生打电话来讲了妹妹被一家物业管理公司保安“非礼”的事。当时,王先生的妹妹并未第一时间报警,而是向哥哥哭诉。闻听此事,王先生气愤之余仍然保持冷静,迅速报警,但等警方到该物业管理公司找这名保安时,保安已经逃之夭夭,王先生表示:“保安跑了,但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为此事负责。”

  原丽萍首先肯定了王先生在闻听此事后第一时间报警的举动:“这位先生的做法非常正确,除了要安抚好受伤害的亲属,还应积极协助警方抓人,保留证据。”目前,派出所已对此事予以立案调查。

  从大量的工作实践来看,原丽萍表示:“在受害的第一时间报警,其意义不仅仅是最有效地保护自己避免再受伤害,报警记录及需要马上做的司法鉴定都是将来获取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如果导致离婚诉讼,这些证据会大大有利于受害者,在财产分割、住房分配和子女抚养权方面,施暴者都将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连线2:

  婚外情调查慎用“私人侦探”

  市民林女士来电称,她与丈夫结婚10年,老公是一个公司的老总。从去年开始,老公就经常不回家,她怀疑他在外面有女人,想请私人侦探调查,但又不知去哪里找正规的私人侦探,也不知道他们调查来的证据是否有效。

  市妇联权益部叶征航律师表示,由于私人侦探既没有法律规定允许其合法存在,也没有法律规定其必须禁止,所以现在的私人侦探都是在半公开化情况下进行“地下”操作,这就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一是私人侦探收集的证据在诉讼中的合法性受到质疑,二是私人侦探从事调查活动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她建议林女士在聘用私人侦探调查时必须小心谨慎,必须签订委托调查合同,约定调查的内容、时间、付钱方式及纠纷的解决途径。另外,要了解侦探器材是否具备,调查方式、方法是否合法。

  连线3:

  离婚协议须办理相关手续才生效

  李女士来电说:“我与丈夫因感情不好,双方决定离婚并签订了离婚协议,约定房子归我所有,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因为种种原因,我们至今没有办理离婚手续。现在我丈夫反悔,说我们还没办离婚手续,离婚协议是无效的,要求与我平分房子。请问我们的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否有效?”

  叶征航律师说,离婚协议效力问题是许多女性经常咨询的问题。只有持有效的离婚协议书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完协议离婚手续,并取得离婚证书,离婚协议才生效。李女士与其丈夫的离婚协议应该说是成立的,但由于没有去登记离婚或者诉讼离婚所以还没有生效,李女士可以拿这份材料作为证据去法院诉讼离婚。若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协议无效的情形,该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连线4:

  “三期”期间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

  某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贾某打电话倾诉自己怀孕4个月后,公司平白无故把她的工资从2000元降到1500元,而且还有给她调换岗位的意思,她与公司多次交涉未果,希望妇联能提供帮助。

  市妇联权益部余长秀律师明确指出该企业的行为是违法的。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经过协商,该企业不恢复贾女士的工资待遇,她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出诉讼。余律师说,目前生育保险还未在全市推广开来,特别是外资企业大都不愿承担女工怀孕生子所带来的损失。她提醒外来女工要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雅周倩整理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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